男子诉称其房产被前妻利用欺骗手段据为己有
“我与李某离婚时两套房产,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产。离婚协议书明确清楚,我惠兰园的房屋权属是100%产权是属于我本人。但李某却通过欺骗方式,将我的这处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又擅自卖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区的胡新林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与李某(昆明市阳宗海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干部)在1998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协议离婚。本人与李某离婚时两套房产,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产。离婚协议书明确清楚,我惠兰园的房屋权属是100%产权是属于我本人。本人经朋友介绍进行投资期货和炒股等原因,曾向网络平台、小贷公司及银行共计贷款80万元及私人110万元。鉴于我无力偿还债务告知家人及李某,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报告,将惠兰园的房产出售交易后用于偿还债务。
当时,得知我准备出售该套房产时,李某不同意配合将该套房产进行交易。李某找到七甸街道高某出谋划策,提前按照李某事先合伙利用职务便利占为己有的局,通过诱导协商后将该套房产用于抵押贷款来偿还我的部分债务。李某、高某两人多次到七甸信用社打招呼、授予、关照、指使和叫银行提供便利等手段,合伙一起要促成李某占为己有目的。
银行信贷员告诉我的负债过高造成征信不好,如果以我的名义只能贷款30万元,以李某的名义可以贷到50万元。在整个办理换证过程中,高某一直背后指使和出谋划策。我和李某到呈贡区房管局取出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办理变更为李某过程中,由于与李某离婚后我与昆明某公司赵某某再婚,婚后在2010年11月份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过委托还款协议手续,直到我一个人的公积金够还贷款才办理了解除终止委托划扣协议。
由于惠兰园的这套房产赵某某的公积金参与偿还过贷款,赵某某就是隐性共有人。房管局要求,如果要拿该套房产证过户给李某一个人时,必须亲自找到赵某某本人写出声明放弃其隐性共有权的情况说明。实际我与赵某某在2014年6月份就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证,为了加快贷款解决我的债务问题,李某抓住我急于还款又不敢声张并且不懂法的情况下引导下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时,在李某的诱导下就重新制作了我与赵某某的假离婚协议书,经李某指使司法所工作人员何某某(字体有点仿赵某某)代赵某某签字按手印伪造了赵某某的放弃隐性共有权的声明材料。在我极不情愿下将房产过户到李某一个人的名下,诱导我签了两个离婚协议并加盖七甸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公章,一个同意过户给李某,一个同意过户给胡某。
在高某组织下由李某起草的签订了《还款协议》,以李某的名义在七甸信用社贷款50万元后将贷款给我用于偿还债务,办理过户手续时并未改变房子所有权性。李某就是利用事先提前就设计好的局,以组织的名义叫我与李某协商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我的债务问题,实际伪造多种材料最终将该套房产据为己有。
在2018年12月签定《还款协议书》时,我对法律法规政策不太知道、不清楚、不了解且有失公正、公平,加之高某、李某两人提前就设下套路的调解下稀里糊涂的签定《还款协议书》。但惠兰园的房屋权属是100%产权是属于我的,依据是三次的离婚协议书上都明确惠兰园房产属于我本人所有,并且离婚协议书上还盖有七甸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公章,后来出问题就是在2018年12月份,经过高某、李某两人提前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设下套路办理该套房产作抵押贷款的时候房产才过户到李某的名下,从而在阳宗海区及七甸街道辖区范围内口口声声说这套房产是她的。
我本人先后多次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无果,街道和阳宗海区等各级部门的领导和任何人对李某都说了不起作用,她根本从未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又是谁给她的权利又擅自把我本人的惠兰园的房产同样又卖出去。
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等也都无法实现。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公正处理,督促李某尽快退还我本人被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将其占为己有的惠兰园房产,以便于及时出售利于尽快还款,维护我的正当权益。(云南省昆明市 胡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