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商在济南市莱芜区的厂房土地疑被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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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地

日前,北京客商李齐鸣先生致函媒体,反映称其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的一处企业房产及土地被他人非法处置侵占,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他在反映材料中说:“他们通过私刻公章及伪造签字和国家机关公文的办法,在工商局注册了与我们名称相同的企业(企业注册号不同),后又利用房管局和国土局违反程序规定,审核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将我们企业的厂房和土地过户到他们另一家企业,后又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进行套现,最后因贷款逾期,涉案厂房和土地被银行拍卖。我企业的财产就这样装进他们的腰包。”

靠“克隆”手段 巨额资产被侵占

李齐鸣先生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2008年李齐鸣购买了莱芜一家公司90%的股权,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拟用于生产经营。因该企业当时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导致无法年检,2009年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处土地和房产一直闲置。

2014年5月份,莱芜人周某东经人介绍找到李齐鸣一方,说要购买该处厂房和土地,用于企业经营。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签字当日,周某东将定金汇给了李齐鸣。之后周某东一直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尾款直至2017 年 7月仍未支付。

李齐鸣就委托律师发起解除与周某东的资产转让合同之诉。

在此期间,李齐鸣及代理律师发现,一个叫李某(周某东公司员工)的人在原莱芜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与其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信息相同的新公司,李某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齐鸣一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他们在企业注册和土地、房产登记、过户过程中,私刻公章、伪造签名、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将其86余亩土地,2.1万平方米的厂房和办公楼非法占有。

维权步履维艰 谁该为此担责?

在掌握了基本事实之后,2018年6月,李齐鸣向原莱芜市高新区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诈骗罪等,依法追究周某东、李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8月,原莱芜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华山路派出所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出具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李齐鸣对该决定书不服,向原莱芜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出异议,又向原莱芜市信访局递交了反映材料,但均未给予满意答复。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查处,信访部门又以涉诉事件为由不予处理,无奈之下,李齐鸣一方就原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错误登记土地的行政行为,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莱芜区法院以对方成立的公司和李齐鸣一方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相同(注册号不同),及莱芜市工商局出具的两公司为同一公司的“证明”(后莱芜市工商局出具声明,证实该局从未出具过该证明)为由,认定两公司为同一家公司,以同一主体不能自己告自己为由,驳回了李齐鸣一方的起诉。

李齐鸣一方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于2018年12月将原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局出具的加盖有椭圆形档案查询专用章的证明违法且无效,莱芜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应以李齐鸣一方与原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对原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之诉中止审理。

2019年6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李齐鸣一方的上诉。而李齐鸣一方认为该裁定明显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适用对象的区别,李齐鸣一方2017年才知道其土地和房产被错误登记在周某东公司的名下,2018年7月提起行政诉讼明显没有超出诉讼时效,而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而该裁定结果,也导致与原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讼没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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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伪造的材料

李齐鸣认为,周某东和李某为达到非法占有其公司财产的目的,不但私刻公章,而且还伪造其个人签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可谓是触目惊心,特别是李齐鸣本人确实没有签字,这点他自己心知肚明,对此只要公安机关通过技术鉴定和调查,就会一目了然,如此简单的事情为什么不去做,是为了保护谁?李齐鸣一方百思不得其解。

有确凿的证据摆在眼前,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查处。到人民法院起诉又被告知截然不同的两主体被认为是同一主体,而驳回起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又因所谓的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在法治的国度里竟然让李齐鸣一方无处鸣冤维权。李齐鸣的合法权益被无情地剥夺,他到底应该去哪里讨回公道?

据悉,李齐鸣一方正在组织材料,将向各级有关部门继续反映他的遭遇,他相信朗朗乾坤,天地正气,毕竟会有主持公道的部门,有关媒体也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东方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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