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城:一村支书遭遇多年、多次举报至今还”安然无恙”
法制周末讯: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谁来治、治什么、怎么治……如何破解乡村治理困境,依然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难题。从当前乡村治理实际及群众反应热点看,乡村治理重点还在“村两委”及其干部的行为规范化低及监管力度弱上。如何规范“村两委”及其干部的工作行为,不断加强上级及村民双重监督力度,及时查处村干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村霸”、“苍蝇”打击力度并给群众一个交代等等,从现实角度看,还任重道远。
济南历城一村支书被数十名村民多次联名并实名举报涉嫌挪用、侵占公款,也曾被上级定性为涉嫌犯罪甚至被检察机关立案处理,至今却仍“安然无恙”,更是把基层突出矛盾和乡村治理难暴露无遗,也把各级党政、职能部门推到了一个更“尴尬”的台面上。
屡遭举报,区委曾定性涉嫌犯罪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尤其是乡村治理的持续推进和深入,尤其是随着国家监督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强,在一些基层尤其是乡村,“村两委”干部队伍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和“村霸”和“苍蝇”也不断在各种媒介上“亮相”并遭披露。部分村干部由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建立了一定“势力”,从而导致私欲膨胀,不仅利用手中的特权或关系,肆意侵占集体资产、任性克扣、挪用、侵占各种惠农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甚至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打压村民,违规操作“村两委”选举。他们在村里为所欲为,不仅严重损坏了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更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坏了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发生在济南历城一村支书多次被村民联名实名举报的事件,即是该类问题的一次集中反映。
“村支书曾庆金利用职权挪用村委资金,骗取村委资产,侵占村委拆迁补偿款,破坏选举法等,区委曾定性村支书涉嫌犯罪,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土地征用曾被省政府决定违法,多次向街道办事处、区、市省级部门控告反映,但相关部门对此置之不理,包庇纵容……”近日,近20个鲜红村民手印,一沓厚厚的举报材料,近20个鲜红村民手印,被举报人再次翻出。
区委曾定性村支书涉嫌犯罪 检察机关立案处理
在村民提供的一份落款时间为1999年6月24日的《区委张马屯专案组工作报告》中,就村民质疑的“村电解铁厂上交村电费款的去向问题”,该报告称:我们经过调查核实:该村93年9月建立一电解铁厂,承包给唐山人周宝静,后又承包给安徽人丁继辉,每年由承包人向村里上交电费算是承包费。原村支部书记曾庆金及原村主任吴茂孝等将电费收入存入设立的帐外帐,用此款应酬关系单位,共计收入856129.80元。为此,我们北上唐山南赴安徽对此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在开支中有涉嫌构成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决定对曾庆金、吴茂孝立案侦查纳入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该份报告最终结论显示道:经过我们调查,发现部分党员干部不是按照共产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放松思想警惕,不廉洁自律,以至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广大的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并且希望群众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予以监督。
违规征地,土地征用曾被省政府认定违法
2014年12月29日,就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张马屯村700号村民吴作德提出的《关于济南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一事,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鲁政复决字[2014] 636号),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最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济南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 1407号批复)违法;责令省国土资源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法定职责做好善后工作。
公权私用,涉嫌多次套取、挪用、侵占村级资金
2016年12月31日,曾庆金以为村民办理保险业务为由,应缴纳102万元保险金额,但其转账给村民赵承斐3000万元,超出的2898万元被理财。2017年9月16日,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审计审核工作办公室做出审计报告时为“未退还资金,也未将理财收益入账。”
2017年4月12日,曾庆金再以为村民办理保险为由,应缴纳100万元保险金额,但其转账给村民曾凡亮5000万元,超出4900万元被理赔。2017年9月16日,在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审计审核工作办公室做出审计报告时为“未退还资金,也未将理财收益入账。”
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审计审核工作办公室做出的审计报告两次对曾庆金挪用资金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上文的举报信中,该村村民还披露曾庆金涉嫌利用职权侵占村集体资金12万元甚至贿赂选举,严重破坏选举法。举报信称,2012年,张马屯村委换届选举,担任村书记的曾庆金从村集体账户中提取现金8万元,并另让承包村土地的刘仲祥〖 13906417892〗预交4万元现金,共12万元,让17个村民代表小组长以每人每票100元,用一手发钱一手收票的方式,向各小组的选民贿赂,全村选民共有2400多人,曾庆金至少贿赂一半选民,被当选为村主任。
此外,该举报信还列举了曾庆金其他多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利用职权侵占村集体财产30多万元和两套住宅房产,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1448.8万元。举报信列出,2011年9月份,曾庆金用其村里南区的两处住宅院落分配安置楼房5套,总面积488.68平方米;用其村里北区的另一处300平米的住宅,依据当时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获得补偿款后,在2016年5月,又隐瞒事实,依职权将该处住宅重复获得分配安置,非法获得两套楼房住宅及148.8万元的补偿款。2008年,曾庆金担任村委书记时,以个人名义将原村委院落出租给水坡村村民张军并每年收取租金3万元,至2016年10月份拆迁时止,非法侵占20多万元。后因拆迁征用该地方,又私自领取1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220万余元
举报信称,2016年4月份,曾庆金利用职权将济南市东区水厂的外围供水管道、地下顶管价值2000万元的工程私自包揽,后转包给他人,非法获取200多万元的好处费。2009年-2011年,济南蚨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本地奥体中路张马屯段公路土方工程以及村落的鸿腾国际大酒店的土方工程和村部分办公楼的土方工程时,多次送给曾庆金25万的礼金。
2007年6月份,曾志群因借曾庆金现金50万元,直至2012年不能偿还,所欠本息共计达到91万元。2012年5月份,因村委欠山东水总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9万元,曾庆金于是让曾志群冒充山东水总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领取该工程款。经曾庆金授意,曾志群在村财务签字认领的款共1021365元,但大部分款直接由曾庆金领取并当作曾志群的还款。随后,曾志群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向公安部门作出如实供述,但是公安部门仅追究曾志群诈骗的刑事责任,曾志群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拒不追究同案犯曾庆金诈骗的犯罪责任。
侵占村民1600多万征地拆迁补偿款,制造严重村民上访事件
举报信称,曾庆金在担任村委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期间严重渎职,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举报信显示,部分村民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达153.6亩私自使用,拒不交纳租用费,曾庆金私自接受他们的贿赂,对他们使用特殊待遇,拒不对他们采取法律措施,不制止他们的违法侵占行为,严重渎职和损害了集体利益。同时,其本人还占用了6亩地。
举报信同时披露,曾庆金在担任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时,严重违反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09年至2017年之间,在济南市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工程中,征收土地大约360多亩土地,其中包括青苗、果树补偿,迁坟补偿等事项,违法扣留村民的应得补偿款,严重损害和侵占了村民的既得利益。依据规定,每亩土地青苗补偿款为5万元,但是村委按每亩1.8万元发放,每亩扣留3.2万元;果树补偿款为600元一棵,但是村委按每棵150元发放,每棵扣留扣押450元;每平方的房屋补偿款是500元至700元,但是村委按每平150元发放,每平房屋扣留350元至550元,以上累计1600多万元。
以上应当发放的标准被村民知道后,多次找曾庆金要求返还,但他不仅拒不返还,甚至与村民直接怒怼,发村民怒火,导致村民不断上访至济南市委市政府、山东省委省政府甚至到中央。部分村民因此不断闹事,成为省市区高度关注的严重上访事件。
但是,曾庆金至今仍担任着村支部书记职务,并至今未返还村民的这些补偿款。该村村民说:“他至今还过着他安逸的’土皇帝‘生活。”
乡村治理,国家“有话说”。
今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举措。在该《意见》中,除了提出要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之外,还提出要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
中央纪委强调也曾明确强调,要把作风建设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点,紧盯问题不放,深入基层,直面群众呼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强化重点案件攻坚,加大提级办理和交办督办力度;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坚决防止整治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村“两委”贪腐成风的领导干部将严肃问责。
专家说乡村治理:法治是根本。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闻泽律师事务所的连大有律师表示,乡村治理,法治是根本,用法治思维推行才能见成效。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建设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也是经过不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固本良策,特别是法治的引领,这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
在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韩鹏云看来,农村基层党组织一方面是党执政能力的具体呈现,另一方面又是农村基层的领导核心,要积极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作者/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