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诈骗巨额资金恳请依法调查

0

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诈骗巨额资金恳请依法调查

尊敬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察委领导:您好!

我是浙江省奉化人,是投资于鄂尔多斯的商人,现就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涉嫌违规出具《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为诈骗分子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2亿元铺平道路的情况向您反映如下,希望您能在看完材料后,针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违规出具114号文件的经过开展调查,为本人讨回公道。

一、被骗经过

2010年前后,我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身份证号:152728197209223610)。王建平称其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说该项目政府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我们出示了144号文件,该通知是发给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通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煤炭局的信任,我们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款2亿余元。然而,实际上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根本不存在,导致我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无从履行,王建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向政府领导行贿等,致使本人被骗巨额资金。

二、144号文件属于违规签发的政府文件,有极大可能是该文件签发人冯文华违规制作的

(一)从程序来看,144号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签发程序,该文件应该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根据政府印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作出144号文件以前,应当履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用印审批等流程。但经查,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没有关于144号的会议纪要,没有关于144号文件前后讨论所依据的相关附属文件。不仅如此,作为144号文件的接收单位,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也未查到144号文件的底档。

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关于144号文件任何资料、记录留存的情况下,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文件系由144号文件签发人——冯文华违规制作的。

(二)从144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144文件记载:因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明堡(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决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

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存在多处与政府文件相违背之处,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习惯,可以证明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

1、鄂尔多斯市政府无权配置“公共煤田火区”

144号文件称:“…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根据该表述,能够看出决定给凯创公司配置煤炭资源的主体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0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申报灭火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因此,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拥有火区煤炭资源配置审批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并无配置火区煤炭资源的权利。

2、根据规定,凯创公司没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区工程的资质

144号文件记载:“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根据该表述,鄂尔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凯创公司开展公共煤田火区的勘探工作。

但依据2011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发的《鄂尔多斯市煤田火区项目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区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专业公司,境内所有煤田火区项目普查、勘探、设计、申报、治理和申请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必须统一由伊政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任何旗区、苏木乡镇、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煤田火区项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尔多斯辖区内的唯一煤田火灾灭火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根据上述规定,凯创公司明显不具备从事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资质,鄂尔多斯市政府作为该监管办法的制作者,不可能对此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能够体现出该政府文件是虚假的。

3、即便配置煤炭资源,按照规定政府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公司,而不应配置给凯创公司。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配置煤炭资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先建设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系因鄂尔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明堡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凯创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海明堡投资公司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航空产业项目。如海明堡直升机项目投资符合合同约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则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为海明堡投资公司投资项目配置煤炭资源,配置资源量依据实际投资进度和内容分批配置。

因此,即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需要配置煤炭资源,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投资公司,但144号文件配置的主体却是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显与政府文件相悖,属于虚假文件。

(三)同样一处煤炭资源,却分别配置给了两个公司,足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的

根据144号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给凯创公司配置了煤炭资源,而2012年12月,海明堡投资公司又针对同一处资源提交了配置煤炭资源的申请。2013年7月,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向鄂尔多斯市政府请示,2016年3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请。所有申请均在相关部门留有证明材料,而至今海明堡公司都没有申请成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凯创公司取得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没有经过任何申请或审批,仅凭144号文件就取得了政府配置的一处煤炭资源,明显不符合政府文件的签发习惯。这很难不让人怀疑144号文件存在个别人员弄虚作假,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谋取私利。

插图:海明堡公司配置资源申请、装备基地申请、鄂尔多斯市政府申请

因此,我们认为,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存在违规的情况,且属于非法形成的文件,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1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中,不排除存在王建平与某些政府官员相互勾结,伪造政府文件实施诈骗的可能。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144号文件的出具是虚假的。结合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以及王建平依据144号文件实施诈骗的行为,我们有充分依据怀疑144号文件系签发人冯文华,伙同王建平违法制作的。在此过程中王建平与冯文华之间可能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

我们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王建平诈骗,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144号文件系生效的政府文件,该文件中的政府印章是真实的,因此在没有确定144号文件虚假以前,无法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由此,144号文件变相成为了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护身符。

我们曾多次向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等机关部门投诉举报无果,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无法解决问题。特向您汇报事实经过,恳请您能够帮助我查清144号文件形成的事实,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保护鄂尔多斯市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增强投资者来蒙投资的信心。

以上所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反映人:王吉义

身份证号:330224195305240074

2024年5月20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