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原告欲讹巨款,法官“张法网”帮其“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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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一女在谈恋爱时热火朝天,男方答应买个别墅,但政府出了限制别墅令,买不成了。双方还没入洞房便和平分手了。女方一看,男方几年前挣的宝马车和别的财产很好,非要把男方在认识她前的家庭财产分走大部分。
  这个故事,在河南省信阳高新区的张家宝及其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泰堃公司)和河南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以下称东方今典)之间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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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突发奇想耍赖讹诈人
  法官枉法裁判办出“今典”案
  东方今典在信阳和张家宝及他的泰堃公司合作,约定是张家宝拿133.04亩工程置换地出资,东方今典提供融资款5312.05万元。待泰堃公司拿到土地证后,东方今典占股权71.03%。
  但是,由于政策调整的原因,信阳高新区始终没有把土地权交付给张家宝。东方今典和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有了纠纷。
  在信阳平桥法院和信阳中院的裁定下,2022年8月2日各方达成一个和解协议,约定:1.张家宝及相关方归还东方今典的5189万元融资款。2.另外借给东方今典1000万元。3.同时约定,如果信阳高新区在土地征地拆迁方面给了补偿(或亏损),东方今典占71.03%。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文件显示,目前这块土地补偿政策还没有出台,补偿金额暂不确定。
  但是,因为张家宝10余年前在高新区搞了的京珠高速公路桥项目工程建设,高新区给了之前相关费用。东方今典就要求之前的工程款收益也按71.03%给东方今典。这等于是,东方今典和张家宝及其公司还没正式“结婚”,就由于外因分手了,但东方今典却非要把张家宝及其公司之前挣的所有家庭财产分走大头。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信阳平桥区法院非但支持了东方今典分走张家宝的合法财产,还别出心裁地搞出一个60.1%的比例,让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给东方今典再支付2040万元。
  法院抛开当事人的清算协议,自己充当清算人,搞个自己的比例,还不让当事人质证。
  东方今典准备大干一场
  来到信阳握手憨厚老张
  张家宝是信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固始县第十三届、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在2010年12月,就在信阳高新区搞跨京珠高速公路桥项目,由张家宝以全额垫资的方式承建工程,高新区以每亩26.8万元的价格向张家宝提供工程置换地。多年来,该项目有多个合作方,有合作也有纠纷。张家宝于2017年成立了泰堃房地产公司。
  据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的《关于信阳高新区“两类地”工程款债权兑付的情况说明》显示:泰堃公司在信阳高新区享有“两类地”项目权益133.04亩(其中权益主体张家宝128.54亩、权益主体孙常凌4.5亩),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共兑付泰堃公司数千万元。
  2017年7月,东方今典的张泽贵找到信阳高新区企业发展商会的负责人,希望在高新区辖区内享有置换地项目权益的企业中,帮助寻找筛选、推荐介绍“两类地”合作开发优质项目。
  经推荐、协商、洽谈,共8家企业与东方今典达成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分别是信阳七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金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亚泰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浩鸿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柳荷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兴润置业有限公司、信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信阳泰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8家企业置换地权益折价款均在90-100万/亩左右。其中:泰堃公司与东方今典合作时,约定泰堃公司的置换地权益折价款为95万/亩。
  2017年9月29日,张家宝、东方今典及张家宝的泰堃公司签订《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约定,东方今典除支付2160万元合作开发定金外,共提供5312.05万元融资金(实际到账5189万元,其中:定金2160万元,融资借款3029万元)。为保证东方今典融资款的安全性,泰堃公司以71.03%股权进行担保。
  事实上,东方今典71.03%的股权是这样由来的:张家宝将北地块(面积47.39亩)全部折价转让给东方今典,南地块(面积85.65亩)由东方今典与张家宝(东方今典占55%、张家宝占45%)合作开发;待南北地块土地证办好且东方今典支付全部土地权益折价款[47.39+85.65×55%]×95=8977.35万元后,东方今典方可享有泰堃公司[47.39+85.65×55%]÷133.04=71.03%的股权、张家宝享有泰堃公司[85.65×45%]÷133.04=28.97%的股权。
  还约定:张家宝在2019年10月1日前负责协调完成该地块的招牌挂。如未能完成,张家宝向东方今典每年支付10%的违约金。
  计划没有赶上变化
  没结婚就开始分家
  但是,个人计划赶不上政策变化。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出具报告说明,因政策变化调整原因,涉案地块至今未挂牌出让。张家宝的泰堃公司负责的该地块招牌挂工作打了水漂。
  说好的共同开发,土地搞不到,必须分手了。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和东方今典,为分手也闹上了法院。
  2021年3月,东方今典起诉张家宝方面。要求解除《融资协议书》,并返还融资款及利息。经平桥区法院、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及河南省高院再审,判决解除《融资协议书》,双方共同组织清算。
  依据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各方本着息事宁人、以和为贵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清算协议:
  一是张家宝及相关方归还东方今典的融资款5189余万元。
  二是另外借给东方今典1000万元。
  三是关于项目清算:张家宝、东方今典、泰堃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被解除后,以上各方应就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签订了《8.2清算和解协议书》。东方今典方的投资款不计息。待信阳高新区“两类地”项目处置时,东方今典方收益或亏损按区、市两级判决书计算,应按71.03%的比例享有张家宝方在信阳高新区对该“两类地”项目在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作为投资收益,并按71.03%的比例承担该项目清算前的全部实际合伙支出。
  东方今典:谁不“爱吃鱼”?看我咋“摸鱼”!
  张家宝:我有证据我还怕你?
  法院法官:“张法网”帮原告“捞鱼”!
  东方今典将5189余万元投资款全部拿回,且额外向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借款1000万元,在以上资金全部支付到账后,东方今典本应“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却翻脸不认账,再挑事端,于2023年1月3日,信阳东方今典再次向平桥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状告张家宝和泰堃公司。
  起诉状说,东方今典房地产开发集团通过其他途径了解,高新区管委会于2018年12月向被告支付450万元,于2020年9月向被告支付628万元,于2021年2月向被告支付3444.801186万元,于2022年8月向被告支付4228万元,合计8810.801186万元。
  诉讼请求是,确认原告对与二被告合伙项目原、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高新区东方今典活力新城股权融资协议书》约定的三方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享有71.03%的股份,并按71.03%的比例分配全部合伙权益。
  计算方式是,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亦从8810.801186万元中收回合作项目投资5189.09万元;双方各自收回投资成本,剩余为合伙项目利润3540.91万元(8810.801186万元-80.801186万元-5189.09万元),原告应得71.03%即2515.10837万元,该款项二被告应返还原告。该项目后续收益待实际获得后仍应按71.03%的比例分配给原告。
  实际上,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已拨付的3444余万元是承建中环上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款;4288万元是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是从2012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桥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这些,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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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张家宝、泰堃公司与东方今典合作是从2017年9月才签订协议,该工程款逾期利息显然不是合伙收益。以上2笔共计7732余万元,均源自于张家宝2010年12月与高新区签订的中环路上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合同所结算的工程款债权(一次投资),而不是各方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产生的收益,更不是合伙财产。
  平桥区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由季恒任审判长,出了(2023)豫1503民初83号判决书。
  判决张家宝和泰堃公司向东方今典支付20402627.8元,该20402627.8元来源于工程款利息4288万元。一审法院的计算逻辑方式:(4288万元工程款利息-870.13万元高新区管委会债权-23.09万元围档费用)×60.1%股权比例=20402627.8元。张家宝、孙常凌、东方今典、泰堃公司共同签订的《8.2清算协议》第二条约定:张家宝将高新区管委会向其拨付的4288万元整中的3288万元支付给东方今典作为返还的投资款,另外1000万元作为向东方今典提供的借款。该4288万元在《8.2清算协议》中被各方认可是属于张家宝的款项,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合伙收益,违法切割分配给东方今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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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指出,一审法院采用虚构出资、虚构股权、虚构合伙收益、虚构合伙开支、虚构后续合伙利益等方式进行了认定和清算。
  1、虚构出资
  《融资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表明双方认可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95万/亩。一审法院却对《融资协议书》视而不见,故意将2010年12月张家宝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土地置换价26.8万元/亩,直接认定为2017年9月张家宝方与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另据高新区企业发展商会负责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完全可以证实张家宝与东方今典合作时的置换地权益折价为每亩95万元。一审法院却直接把张家宝12638余万元的实际出资额(133.04×95)被故意消减为3444万元(128.54×26.8),通过变相消减张家宝的合伙出资份额,减损张家宝的权益。
  一审法院在历经两次开庭且法庭辩论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允许原告东方今典补充提交18份证据,且在不通知张家宝及其泰堃公司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直接认定5189余万元全部为东方今典的合伙出资款,并以此虚构东方今典的合伙份额。从东方今典补充提交的18份证据中,能够明显看出有837余万元款项在东方今典提供汇款凭证中直接记载为“借款”,而不是合伙出资款。事实上,东方今典于2021年2月给泰堃公司出具的8份《收据》中,有1900余万元的收款事由均为“还借款”。
  2、虚构股权
  征地拆迁阶段东方今典需提供融资款5312.05万元,张家宝仅是将71.03%的股权作为融资担保。拿到土地证进入合作开发房地产阶段且东方今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方可向东方今典转让过户71.03%股权,此后东方今典才能享有71.03%的股权。
  《融资协议书》已对双方的股权比例和转让时限进行了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却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虚构东方今典享有60.1%的股权,导致双方已协商一致《8.2清算协议》无法履行,产生新的纠纷。
  3、虚构合伙收益
  《融资协议书》明确双方合作分为征地拆迁阶段和合作开发房地产阶段,直至《融资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作仅停留在征地拆迁阶段。该阶段的合伙收益仅为高新区管委会对“两类地”项目在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该阶段的合伙收益是由东方今典投入5189余万元参与征地拆迁,张家宝投入人力参与征地拆迁,共同贡献而来,因此《8.2清算协议》明确约定东方今典享有该征地拆迁方面的补偿收益的71.03%。
  高新区管委会向泰堃公司支付的4288万元是高新区管委会逾期支付跨京珠高速公路桥工程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是从2012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桥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而泰堃公司与东方今典合作是从2017年9月才开始的,该工程款逾期利息显然不是合伙收益,该逾期来息是由工程款产生。在2022年8月5日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文件签批件中,领导签批批示意见有明确表述。
  4、虚构合伙开支
  虽然《融资协议书》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文书解除,但合伙事务尚未清理完毕,办公经费、财务管理费用、税费等合伙开支仍在持续发生,一审法院为了达到强行清算的目的,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虚构一项围挡建设费用230900元作为合伙开支,便强行进行清算,严重侵犯了张家宝的合法权益。
  5、虚构后续合伙利益
  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后续合伙债权及信赖利益实现后,原告有权按照60.1%的比例享有合伙利益”。该论述与《8.2清算协议》矛盾,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些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张家宝的现有权益,而且严重侵害张家宝的后续权益。
  张家宝和泰堃公司上诉到信阳中院。二审已于5月29日开庭。二审判决还没下来,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鉴于上述,张家宝及其公司所有员工呼吁中央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河南省纪委监察委、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委巡视组关注、重视此案,还他们以公道,还法律以威严! (法治视点记者  报道团信阳报道)
链接:https://www.orientaltimes.org/zx/sh/1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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