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辽:田峰非法吸储案认罪后为何反悔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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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在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王奔镇上,有一对夫妻,男的叫田峰,女的叫张立伟,今年都60多岁了,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建材商店,过着平静而富足的日子。2017年2月的一天,突然来了几名警察,说他们涉嫌犯罪了,将这对夫妻双双抓到公安局。同年9月10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这对夫妻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令人感到离奇的是,对于这个罪名,夫妻双方起初都认罪,在法庭上也没有提出异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不对劲儿了:我们是正常向亲戚朋友们借钱,没有以高息做诱饵,只有一分二利,而且我们还不断的还本付息,也没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怎么能给我们定上这个罪名呢?但是,因为他们当初认罪了也没有上诉,维权的路走的异常艰难,再审的希望微乎其微。他们求助媒体将此案发到网上,让网友们讨论讨论,以引起更多的关注。

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

双辽市法院做出的(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田峰和张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在双辽市王奔镇自己经营建材商店。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经营扩建建材商店需要资金为由,以1分、1.2分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影、王立静、吴绍艳、宋立杰、王金娟、宋丽春、姜春发、初万福、闫景贺、李明亮、闫铁、姚亮、代春丽、刘艳华、贾纯、贾青、张景华、张宝贵、张玉梅等1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公众存款达944500元,归还利息100800元,造成存款人损失8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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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峰、张立伟自愿赔偿了19名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得到了19名被害人的谅解,各被害人并自愿表示放弃民事、刑事权利,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鉴于田峰、张立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部分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被告人张立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次申诉均被驳回仍然不服

见到记者时,张立伟说:我们是从1993年的3月1日开始做建材商店这个生意的,因为货多没地方放,在2009年盖了一个大库房,因为盖房用了很多钱所以资金短缺,在2010年就从亲属借钱进货用。这些亲属相信我们为人,都愿意借给我们。我们一共从亲友手中借了94.15万,在2010至2016年间给他们利息共52.9万,判定书说100800元是不对的,是他们编造的。另外,还有两名亲属在法院起诉是民间借贷,借据在法院那边。公安抓我们时,我们在讯问笔录上已经说我们有货、办公房和库房,有能力偿还(我们借他们是94.15万元,还利息52.9万元元,还有收条和货物条7.36万元,经镇村干部调解还他们28.245万元)。

对于当初为什么认罪和没有上诉,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张立伟是这样解释的: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蹲了6个月零17天,才被送到医院的,在医院里第三天,人都已经病危了。法院是在一个晚上去医院在床头上宣判的,当时,我气得犯了心脏病,也没有理解这个事情,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过去了。法院判完后,我每天看着丈夫田峰像植物人一样天天受罪,咽不下这口气,我感到已经被整的没有活路了,亲属朋友们见状都说我们冤枉让我告。从2017底开始,我就开始申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他们先是向双辽市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改判其二人无罪。2018年年4月24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8)吉0382刑申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之后,其又向四平市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单位行为,本案数额达不到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四平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做出(2018)吉03刑申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21年3月27日,他们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4月21日,吉林省检察院做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吉检十部刑申审通[2020]52号),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得当,申诉人田峰、张立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后,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12月24日再次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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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说,每次去申诉,接待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都说的挺好,可是过后还是原封不动的驳回。她拿出大量的借据和收据,试图证明她和丈夫当初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我们每年都要还本、付息,有的本金都还完了,我们还有充足的能力还钱,根本就构不成非法吸储,怎么就能给我们定罪了呢?”她一脸迷惑的说。

律师认为田峰夫妇不构成犯罪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陈姓律师在接受媒体咨询时说:法律不能欺负老实人和不懂法的人。我国目前的法律讲的是证据第一,不管当事人是否认罪,都要用证据说话,即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给人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认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是不能给人定罪。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黑龙江有个农民收购粮食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当事人认罪,也没有提出上诉,最终还是改判无罪了。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田峰夫妇的所谓非法吸储罪,显然缺乏最基本的证据链支持。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8号] [2010.12.13 发布] [2011.01.04 实施]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吸储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而田峰、张立伟夫妇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不具有该解释的第二个要件,只是在亲友间借款,而且他们定期还本付息,也有能力还钱,并没有给所谓被害人造成什么损失,怎么能够认定其非法吸储呢?而且该罪侵害的是金融秩序,但双辽市的一审判决书从始至终也没有认定田峰、张立伟夫妇破坏了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怎么能够认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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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还向媒体介绍:此案明显是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她已经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映个别人操控司法打击报复的问题。其丈夫田峰进入看守所时还是个健康人,仅仅在里面呆了六个月多,出来后就成了植物人状态。我们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头部CT影像图、扫描等为证。我丈夫至今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我作为他的妻子,一定要替他、也替自己伸冤到底!

对于文中各方的说法和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本文和媒体的观点,读者自会明辨是非。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干扰问题,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查,是否存在黑幕,最终还是需要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的调查为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公正调查结论,以便使真相能大白于天下。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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