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应拓展的供给范围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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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腾先  李国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理论与实践的层面,是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平等交换的基本形式。探索研究和推进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服务引导社会群众学法用法、依法维权、遵纪守法,是促进法治文明、提升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更是促进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均等普惠的供给途径。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做出战略部署以后,建设全面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解决社会群众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性法律服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1.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是推进依法冶国、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公共法律服务所承载的公共资源与法律财富的交易对换,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交换方式。它代表着社会各行业资源财富提供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规律。在中央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积极指导和主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安排的统一指挥下,贯穿五级行政服务区域,由专业机构、专业法律工作者、以及志原者队伍共同组成、覆盖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体系初步形成,并逐步成为不断维护我国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提高经济水平的重要力量。

2.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是推进政府拓展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重要抓手。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公共基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加快建设覆盖全面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必须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推进统筹多领域工作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实效与普惠。

3.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法律需求的迫切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高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矛盾,积极回应改革发展所需,确保公共法律服务“适销对路、服务精准”。坚持公共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治队伍。坚持公共法律服务投入逐年递增,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对于满足社会群众多元化法律需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二、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服务边界模糊。从各地实践情况看,有些地方还处于公共法律建设的探索和起步阶段,正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的协调服务机制;有些地方正在探索贯穿区省、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有些地方正在研究如何确定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如何探索提供方式多元化、政府购买、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合力等问题。

2.产品供给不足。由于各级对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思想认识不同,在产品提供方式和服务内容的定位理解上还有差异,形成了一个比较单一的、不完全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方式和责任主体,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各级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标准不一、成本控制不一、产品提供方式不一、供给覆盖面不一、服务有效率不一,社会群众获得感不一、获得渠道不一,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和服务效能没有体现出应有的社会地位。

3.城乡资源配备不均。从全国层面看,目前一些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于较大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好地区,在相对偏远市县、乡镇和村居明显缺乏,造成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乡镇和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没有真正整合与导入。相对落后的农村基层法律人才不够充足,有关服务队伍有待完善,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没完全建立起来

4.资源整合力度不够。体现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自主提供的服务内容较多,但是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提供的公共性法律服务事项内容较少。如,公共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广、提供法律法规服务事项等内容多,但是需要各部门各行业协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还起没有全面融合起来,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高,全方位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供给不足。

三、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承载的法律服务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将会同步提高,将会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实现普及化和精准化,全面建成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人民群众多元法律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对公共资源的需要、社会财富的需求、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首选、满意也会显著提升。

1.加强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全面联合、社会行业协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格局。坚持需求导向,加快平台建设、产品供给、资源调配、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的广泛融合,产生更为广泛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力。坚持均衡发展,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推进公共资源向农村和弱势群体倾斜。

2.加强政府主导。逐步探索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实施购买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常态化、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服务导向,积极探索实施相关行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减免费用,推进实施承接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合作机构补贴政策。把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导入政府服务平台,健全统一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大政府统筹规划力度,积极主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宏观调控地区资源和服务功能,制定配套的经费支持政策和保障制度,协调职能部门统筹提供,有序组织各级诉讼机关、审判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社会组织管理机关以及共青团、工会、妇联、工商联等行业团体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制定制度规划、文件措施、工作标准、经费支持等方面加强深度融合,确保本级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平台体系建设中发挥强劲动力。

3.加强部门联合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广泛融合,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的基础,也是历史趋向,不容改变。站在社会化高度看待公共资源与社会财富的公共价值问题,就是要整合系统资源、融合部门资源,逐步加大对镇街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突出相对偏远和贫困地区镇街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建设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扶持,缩小差距,协同发展;要主动作为,争取政策,帮助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遇到的现实困难,探索将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纳入地区发展规划、公共服务和民心工程。

4.加强社会协同。探索引导党政机关、行业团体、群团组织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将日常行政与执法服务涉及民生领域、特别是与特殊群体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纳入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善于培育和壮大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营造公共服务氛围,引导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联合参与,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公众参与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支持各类具有公益服务和法律服务责任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矛盾化解、商事洽谈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主体,把优质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统筹提供给社会群众。

5.加强城乡一体。针对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布局和发展规划,把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突出整合城市优势资源,找准基层薄弱环节,把基层社会群众急需的相关法律服务事项精准推送到位;保证社会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方便地解决相关法律难题,充分享受公共法律服务改革成果。针对欠发达地区公共资源的缺乏和不足,统筹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探索公共资源和社会渠道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创新途径;在对口扶贫和一对一帮扶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举措,扶持相对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人才共享机制,通过扶贫帮困、对口支援、体悟锻炼、双向交流等形式,引导地区间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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