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法人被指违反合同 损害村民正当权益
近日,安徽省潜山市槎水镇后冲村中心组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潜山原中明林场前任场长官某全,管理面积7000多亩。其中中心组张山公益林山场1000亩,是1984年元月2日,前任场长与中心组签订了20年合同,分成比例山场户主为甲方,百分之四十。因前任场长对工作负责,在全村16个村民组抽的劳动力,把整个山场都已栽成密密麻麻的树林,都有2尺多围。评为全国劳模,调动工作。
1993年,后冲村大桥组杨某青和冯某梅二同志接管中明村林场。潜山林业局加入股东,百分之五十比例分成。林场法人冯某梅就大胆的将整个中明林场7000多亩,公益林山场全部砍光(中心组千亩山场只给13200元)。现成一片荒山,砍后没有栽一棵树。承包人违反了《森林法》第31条规定,也没有按合同与村民分成,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107条规定,违背了合同上签订的第4条,限于3年前承包造林任务。第十条,乙方采伐时必须通知甲方派人到场清点登记处理分成,都是承包方违约。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砍伐公益林50立方米为重大案件。国家拨了300多万元来维护中明林场,承包人私自将林场一片公山 2617亩,拍卖给安庆人200多万元,归为已有。中明村林场是集体所有制,是群众的血汗,拍卖必须通过原中明村16个村民组会议。
为了合法的维权,从2008年起,就中明林场承包人冯某梅涉嫌破坏生态资源问题,村民们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因冯某梅有钱有势,多方疏通关系,形成一连串的保护伞,明显的事实多少年得不到处理。
无奈诉至潜山市法院,一审判决不公。在规定期限内,上诉至安庆中院。承办法官丁某福3次来到潜山林业局调取采伐档案。因林业局是股东不会给证据的。省信诉局6月19日下文到潜山林业局指派办结,省林业厅9月23日下文到潜山林业局指派办结,但没有结果。法官说没有砍伐证无法结案。
按合同第二条规定,承包期内一草一木由乙方经营管理。法官一定要砍伐指标应该找承包方与甲方无关。潜山林业局作为一个职能部门,却不能依法办事,令人感到不可思议。我们与当地检察机关联系。2020 年5月27日立案受理,6个月后收到答复说不支持,没有谈到不支持的理由。
我们的诉求,一是山场权必须依法终止,归中心组原16户,包括公益林;二是分成比例必须依法按合同履行。中心组1000 亩公益林山场,按合同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分成,应得只有960万元;三是被告按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赔偿原告十年之久的误工费和诉讼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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