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四新 | 刘迎新遭石义权(石野)自诉诽谤罪一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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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义权(石野)自诉刘迎新诽谤罪一案,湖北省大冶市法院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将本案庭审、立案后即行羁押、所涉事实等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 本案庭审程序存在明显、重大违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刘迎新当庭拒绝施平律师为他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是他第一次(当庭)拒绝律师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之前两次变更一次是刘迎新前妻委托的,而刘迎新前妻已不是他的近亲属,无权为刘迎新委托辩护人,另一次是刘迎新弟弟委托的。并且,第311条第一款也只规定“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并不绝对禁止超过两次的更换。

刘迎新前妻无权为刘迎新委托辩护人,所以她之前委托的律师不是刘迎新的合法辩护人,她的委托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并且她所委托的律师自始就明确向法院表示只会见、不参加庭审,该律师接受刘迎新前妻的委托以及法院认可该律师作为刘迎新的辩护人,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之规定,并且该律师接受刘迎新前妻的无效、不合法委托之际即与刘迎新前妻约定会见完毕就终止服务,该律师的退出并非刘迎新或其家人更换所致,而是他按事先约定主动退出。

因此,刘迎新前妻委托的律师不能被计算为刘迎新的一个(次)辩护律师,刘迎新当庭解除对施平律师的委托是第一次而非第二次更换辩护人,不适用上述第311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以刘迎新两次更换律师为由驳回他当庭提出的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在刘迎新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强行进行庭审,违反第311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明显而重大的程序违法和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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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羁押必要性质疑

依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之规定,本案的诽谤自诉案件极其接近和类似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和解或撤诉的,这也符合国家一直以来建设和谐社会的倡仪。

石野与刘迎新及刘迎新胞兄刘四新博士是十多年的朋友关系,刘四新及所有家人都真诚希望本案能以调解、和解结案或至少以定罪免罚(刑)结案,并力所能及地对石野给予补偿。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公诉案件,但依举重以明轻之法理,当然也可适用于自诉案件,因为既然更重的公诉案件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属于轻微案件、本质上更接近民事案件的自诉案件当然更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规定第1条、第3条、第4条,大冶法院在立案之初即对刘迎新进行羁押,其必要性、公正性、合法性非常可疑,因为自诉案件实践中一般均和解结案,罕有对被告人提前羁押和判处实刑的。2024年7月3日,石野向大冶市法院提起自诉,8日,大冶法院决定立案,并电话通知刘迎新15日前往大冶法院领取、而非向刘迎新邮寄石野的自诉状副本,暴露出大冶法院当日已决定对刘迎新诱捕、未经审理即欲先行羁押的企图;

其后,尽管刘迎新有出境泰国的记录,但他本人又主动回国,他回国后是否有必要对他羁押,依然很成疑问;

大冶法院2024年7月13日就决定对他逮捕、羁押,大冶市公安局同日即签发逮捕证,显然过于轻率,也暴露出石野早已在大冶当地运作、疏通好关系以及大冶法院、公安或其他部门无视自诉案件罕有提前羁押之司法实践、明显偏袒石野的事实。

综合全案事实,对刘迎新的羁押已达十个月,明显过长,完全没有任何必要

三、逮捕后未依法及时通知家属

大冶法院决定逮捕、大冶公安执行逮捕后,未依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刘迎新的家属。直至今日,刘迎新的家人仍只是通过网络渠道而非接到大冶公安或大冶法院的通知得知刘迎新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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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冶公安和法院在公安参与自诉案件调查方面严重程序违法

依《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1条,诽谤自诉案件中公安参与调查应是在提起自诉之后并应法院的要求而开始,而本案中大冶公安却是在石野提起自诉之前很久就大规模进行调查,这是极其严重的程序违法、滥用权力和公器私用!是大冶公安某些力量明目张胆地为石野干私活!

图片为2024年3月25日石野与大冶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黄开广的对话,由被石野骗色而为他育有一年已16岁的儿子的郑州访民李女士2025年1月1日发给刘迎新的关系人,石野把他跟黄开广的对话发给李以吹嘘他在大冶是多么的神通广大。

此外,公安在石野自诉之前就大张旗鼓地调查,并且直到刘迎新在南宁机场被扣、被带回大冶看守所,每一步调查和办案进程石野几乎都在第一时间就获知详情,并同时公开发布微博庆祝他的胜利,无疑有公安和法院内部关系人给他通风报信!我们将会进行控告!且看石野此举将会如何害苦大冶公安、法院内部的某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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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2024年3月25日石野与大冶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黄开广的对话,被石野骗色而为他育有一年已16岁的儿子的郑州访民李女士2025年1月1日发给刘迎新的关系人,石野把他跟黄开广的对话发给李以证明其在大冶神通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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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重要事实属实

如被石野挑逗的宜昌徐女士,公开声称被石野(石义权)骗奸并为他生有一年已16岁非婚生儿子、在大冶法院对石野提起抚养费诉讼的郑州李女士,坚称被石野骗取八万元巨款的大冶同乡项瑞浪先生等事实。此外,李向湖北省公安厅纪检监察举报的《揭卧底记者石野(石义权)的丑恶嘴脸》一文以及网络公开揭露石野的材料中所提及的被石野骗色的多位女性访民,如被石野导致怀孕的石家庄王某某女士等事实也高度可能属实(需要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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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屏自李向湖北省公安厅纪检监察举报的《揭卧底记者石野(石义权)的丑恶嘴脸》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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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为石野发给其与李女士非婚生儿子的信息以及李女士与刘迎新的对话,源自刘迎新手机

至于刘迎新提及的石野的表妹和父亲两项,刘迎新并没明确提到石野的表妹是谁,警方向石野的表妹朱某某女士询问时也问她何以能确定刘迎新说的表妹就是她本人,完全不排除石野信口把其他某位女性谎称为其表妹的可能。给刘迎新喂料石野父亲的抖音用户的身份,公安并未查明,而查明该抖音用户身份毫无困难,该抖音用户才是有关石野父亲信息的第一、原始传播人和可能的诽谤人!公安对该抖音用户的身份不予查明,用意何在?难道就是为了对刘迎新强定诽谤罪?

所涉石野父亲的相关事实,大冶法院应向大冶市教育局等部门调查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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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宜昌企业主徐某某给刘迎新的短信及徐某某的询问笔录

六、请求将本案移出大冶管辖

石野多次表示大冶当地多位领导明确批示,向他表示要重判刘迎新,结合大冶法院立案之初即决定并实施了对刘迎新的收押、大冶公安的每一次调查和大冶法院立案后的几乎每一办案步骤石野都一清二楚之事实,以及上述石野与大冶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黄开广的对话来看,石野所言不虚!我们极其担心案件能否不受干预地公正审理、判决。我们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出大冶之外审理。

刘迎新的胞兄刘四新博士等家人和辩护律师一直以最大的诚意与石野沟通,多次表达出真诚的和解意愿,不愿扩大事态,不愿石野和刘迎新两败俱伤。刘迎新本人也多次写出悔过、道歉,但石野仍旧不念双方十余年朋友的旧情,不顾国家建设和谐社会之倡议,回避其自己在与刘迎新产生矛盾的起因上的责任,藐视刘迎新家人和辩护律师的善意,拒绝和解,使本可化解并以双赢了结的矛盾延续和激化,我们深感遗憾!

刘四新于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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